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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公开招标公告
更新日期:2016-05-09  浏览次数:3394

 

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LGZ-CZHW-16003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工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69633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金先生 0434-423379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田工 0431-81696339

代理机构地址: 解放大路810号7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GZ-CZHW-16003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采购项目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达编号为伊财政采办2016-5-3号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采购,采购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受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采购项目;

2.2项目总投资额:68.50万元;

2.3供货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4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10天内供货完毕;

2.5投放期:供货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

2.6投放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

2.5招标范围:消杀服务工作采购项目(详见招标文件);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1.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近2年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一项及以上;(四)产品生产厂家应具有国家农业部批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五)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有效授权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

3.3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59日至20165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原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6530930分整,接收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与南三环交汇南行300米)宝铂精品酒店楼9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 系 人:金先生

电    话:0434-4233791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解放大路810号7楼

联 系 人:田工               

电    话:0431-81696339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3.1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近三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三)近2年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一项及以上;(四)产品生产厂家应具有国家农业部批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五)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有效授权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3.3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8.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09:00 至 2016年05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凭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或具有代理经销证明原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解放大路810号7楼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3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3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与南三环交汇南行300米)宝铂精品酒店楼9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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